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新闻】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钦州城区各用水户: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 函[2014]30号)和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钦市价格[2014]8号)的批复,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将进行适当调整,新的城市供水价格将从 2014年 3月 1日用水量起执行。现将有关文件予以公示,请各用水户知照。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4〕30号)
2、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钦市价格〔2014〕8号)
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
钦州市自来水公司
2014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函【2014】30号
钦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钦市价格[2013]92号)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保障安全供水,同时,按照国家实行阶梯水价和简化用水分类的统一要求,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价格,已含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及地方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请你们与供水企业研究落实好如何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办法,确保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四、上述水价调整从2014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月8日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一、居民生活用水(一)一户一表1、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1.952、第二阶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93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3.90(二)趸售价格 1.81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2.78三、特种用水 4.75
注:1、表中价格已含水资源费,但尚未包含污水处理费。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钦市价格【2014】8号
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调整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钦水务报〔2012〕5号)收悉。经我们深入调查审核,几年来,你司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进行新的供水设施建设和对原有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加上几年来由于电费、原材料等价格上涨,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保障安全供水,同时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并以桂价格函〔2014〕30号文批复,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价格已含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钦州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城区内执有(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的五保户、特困户,特级、一级残疾人证明材料的,每人减免五立方米水费;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群体(需街道办证明材料)的执行调价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1.52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务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五、上述水价调整从2014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钦州市物价局2014年2月19日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一、居民生活用水(一)一户一表1、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1.952、第二阶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93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3.90(二)趸售价格 1.81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2.78三、特种用水 4.75
注:1.表中价格已含水资源费,但尚未包含污水处理费。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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