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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07 12:18:15 阅读: 来源:打包带厂家

委托人高某系A行政单位下属B国企职工,上世纪60年代因A行政单位下属C企业发展需要,征收了其位于长沙某地的一房屋,并将其安置于长沙市某区清水塘路某房屋,其后委托人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之中。

2011年,C企业声称该片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为其所有,并将委托人高某诉至长沙某区法院,要求高某及其家人搬离该房屋,并要求对该处的所有权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该栋房屋为C企业所有,并要求高某及其家人立即搬离该房屋。

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委托人及其家人十分着急地找到任律师,并要求其代理二审上诉事宜,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地翻阅了有关资料及法律法规,并找出该案的突破点,即管辖权问题。

二审法院在查阅了任律师的相关书面异议后,以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委托人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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